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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來源:正義網綜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