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16〕86號)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綠色產品評價標準清單及認證目錄(第 一批)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8年第2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綠色建材產品認證實施方案的通知》(市監認證〔2019〕61號)要求,申請從事綠色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并具備與從事綠色產品認證相適應的技術能力。
具備上述資質條件的認證機構,可按照綠色產品認證第 一批目錄范圍向認監委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依據相關認證實施規則(見附件)開展綠色產品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