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對線索排摸后發現,該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錢某是一名在職研究生。她聯系一些寫手,讓他們制作色情小說和漫畫,她再將這些作品進行推廣。隨著寫手越來越多,錢某專門組建了“某梗工作室”微信群,甚至在圈內的影響變得越來越大,還收獲了追隨者。
在掌握犯罪團伙相關證據以后,警方成功將錢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查獲實體及電子非法出版物數量10萬余本,涉案金額1000萬余元。
網友評論:
一定要嚴厲打擊這種收費色情書籍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檢察官提醒
“分享行為”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傳播行為”
傳播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眾之中進行傳播,主要是指通過播放、發表、傳閱、出借、出租、展示、贈送、講解、郵寄以及利用互聯網等方式散布、流傳的行為。自媒體時代,看似簡單的通過自媒體賬號的上傳分享行為,因互聯網的公開、共享特點和快速傳播特性,卻能夠達到散布、流傳的效果,因而被認定為法律上的“傳播行為”。
關注所分享的內容是否合法
若分享的均是淫穢物品,因而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淫穢物品毒化社會風氣,腐蝕人們思想,而且還會滋生大量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予以禁止。在國際上,有關的國際條約也禁止傳播和販運淫穢物品。
沒有獲利也可能構成犯罪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只要達到情節嚴重,即可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若傳播的淫穢視頻,實際被點擊數均達到兩萬次以上,因而達到“情節嚴重”。而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的,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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