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是辦好了
她聽他的買了新房
他卻瞞她有了新歡
但不是說好的“假離婚”嗎?
套路太深!
“假離婚”后不肯復婚
妻子將丈夫告上法庭
白女士和黃先生為夫妻關系。為規避商品房限購政策,黃先生提議,二人通過“假離婚”的方式,以白女士的名義購買第二套房屋。之后,雙方簡單擬定了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名下的房屋和車輛均歸黃先生所有,辦理了離婚登記和相關財產的變更登記。
然而,就在白女士以個人名義買好房子,準備與黃先生復婚時,黃先生卻拒絕了。雙方多次溝通后,白女士發現,黃先生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后,已經開始了一段新的戀情。
因協商復婚未果,雙方最終走向了法院。黃先生要求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處理財產,即名下的房屋和車輛等財產歸其個人所有;白女士則堅稱離婚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是“假離婚”,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的內容。
法院:雙方離婚協議合法有效
不予支持原告
“撤銷離婚協議”的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為,由于原告白女士無法舉證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雙方的離婚協議應屬合法有效。
白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承擔相應后果,其在簽訂離婚協議后自愿辦理離婚登記,對相關法律后果系明知。因此,法院對白女士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的請求不予支持,并按照離婚協議內容分割了雙方財產。
法官:“假離婚”存在法律風險
鉆法律空子不可取
從法律角度上看,不存在“假離婚”的概念。一旦夫妻雙方領取了離婚證,婚姻關系就解除了。
“假離婚”存在以下法律風險:一是“假離婚”期間的收入不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在“假離婚”期間,另一半在法律意義上無需履行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即使存在與其他異性的不正當交往,也無法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內的重大過錯;三是“假離婚”期間如果發生繼承、子女撫養變動等事實,一方也無法再以配偶身份主張權益;四是如果為了“假離婚”隨意簽訂離婚協議分割財產,可能導致個人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在此提示:結婚證不僅是對夫妻感情的見證,也彰顯了法律對雙方身份、財產權利義務的保護,因此“假離婚”不可取,切莫為了鉆法律的空子導致“人財兩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