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拳”行動丨漳州市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期)


南靖縣某學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南靖縣市場監管局對南靖縣某學校食堂在用的餐飲具(碗)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4年6月11日,南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容易造成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等疾病的傳播。本案的查處有效提醒學校,食品安全除了保證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還要注意食品相關產品的衛生安全,全方位構建食品安全防線,切實守護師生“舌尖上的安全”。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案例五
漳州高新區某學校食堂工作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3日,漳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漳州高新區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食堂工作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時未佩戴口罩,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2024年4月28日,漳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學校食堂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再次發現食堂1名工作人員未佩戴口罩上崗工作,2名工作人員未規范佩戴口罩上崗,學校食堂工作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當日,漳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從業人員是食品生產經營的具體執行人,沒有或不規范佩戴口罩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可能引發不必要的食品安全風險。校園食品安全涉及的群體為未成年人,馬虎不得!本案提醒學校食堂要強化自身主體責任意識,嚴守食品安全各環節規定,強化食堂從業人員管理,謹防產生僥幸心理,造成食品安全隱患。
普法小課堂
《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加工制作、傳菜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應當規范佩戴清潔的口罩?!陡=ㄊ〔惋嫹諒臉I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五十元罰款,對其他餐飲經營主體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案例六
詔安縣某學校未按規定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2日,詔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詔安縣某學校食堂進行檢查時,在該食堂倉庫中發現25包閩晨兒童榨菜絲,購進日期為2024年4月14日。執法人員現場在“漳州市一品一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查詢上述食品的上傳情況,經查無相關記錄。當事人未按規定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當日,詔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福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食品經營單位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作為食品安全管理中重要的一環,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據。本案提醒學校食堂要強化自身主體責任意識,履行校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守護好孩子們“舌尖上的安全”!
普法小課堂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批發銷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中型及以上餐飲服務單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連鎖餐飲企業、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采購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后,應當在24小時內通過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接收確認供貨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貨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應當在采購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36小時內,如實錄入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產品合格證明、進貨日期和生產者名稱,以及供貨者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等追溯信息?!陡=ㄊ∈称钒踩畔⒆匪莨芾磙k法》第三十條規定: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錄入追溯信息、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或者錄入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糧食和儲備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供 稿 | 執法稽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