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尚儉、共享食安”—2024年安順市食品安全宣傳周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典型案例發布
時間:2024-11-03 07:40 來源:安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例1:普定縣某餐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2月20日,普定縣市場監管局組織對轄區餐飲單位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普定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當場責令當事人進行改正,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例2:紫云自治縣猴場鎮某餐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案
2024年6月26日,紫云縣市場監管局組織對轄區餐飲單位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紫云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當場責令當事人進行改正,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例3:紫云縣某餐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2月20日,紫云縣市場監管局組織對轄區餐飲單位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普定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當場責令當事人進行改正,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例4:安順某溫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4月24日,安順經開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對轄區餐飲服務單位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安順經開區市場監管局當場責令當事人進行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5:安順開發區某餐飲店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5月27日,安順經開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對轄區餐飲服務單位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安順經開區市場監管局當場責令當事人進行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6:貴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10日,平壩區市場監管局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收到檢驗報告顯示該局轄區內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雙胞胎椰奶味面包” 、“三個排包”經抽樣檢驗防腐劑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GB?2760要求。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0月06日、2023年10月10日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1170袋,貨值金額1755.00元,違法所得為1590.00元 ?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4年3月21日,平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案例7:安順市某餐飲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復用餐具案
2023年1月29日,安順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安順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所出具《檢驗報告》顯示:轄區內某餐飲有限公司在經營場所使用的復用餐具(筷子)經抽檢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笨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1493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復用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4月19日,安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