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助考服務”,就是由“助考中介”分別對接“槍手”和考生,“槍手”通過各種手段幫助考生作弊,保證考生可以獲得高分。現實中,因組織考試作弊罪懲處范圍限于國家規定的考試,“助考中介”服務多見于企業的招聘考試中。隨著高校考試難度的增加,近年來一些大學生動起了“花錢走捷徑”的歪念,致使“助考中介”服務在高校各種考試中呈蔓延之勢。這種行為,不僅破壞了考試制度和人才選拔制度,妨礙公平競爭,也危害社會誠信,敗壞社會風氣,已涉嫌多重違法。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這種作弊行為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等其他犯罪。
“助考中介”服務從企業招聘考試向高校考場滲透,雖然與一些高校考試組織不嚴密、考生身份核查形同虛設以及考生法治意識淡薄等因素密切相關,但關鍵還在于不少考生誠信缺失。因此,若要有效遏制“助考中介”服務的蔓延,在依法嚴厲打擊這種考試作弊行為、完善大學考試監考制度、強化平臺監管的同時,還應堅持源頭治理導向,給大學生補足誠信教育課。
誠信是個體公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一旦誠信缺失,禮義廉恥就必然會拋之腦后,為利益最大化而不擇手段也就在所難免。一些大學生在期末考試或英語六級考試中熱衷花錢雇請“槍手”,企圖“以小博大”,其根源正在于此。
不讓“助考中介”服務在高校考場肆意蔓延,對考生強化誠信教育勢在必行。對此,高校要將誠信教育納入日常議程,通過多種行之有效的辦法,讓考生銘記誠信是個體安身立命之本的極端重要性,主動把踐行誠信原則作為行動自覺。與此同時,高校還應充分運用取消考試成績、開除學籍等措施,將其視為失信懲戒的有益補充,讓考生在“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強力威懾面前,主動打消“花錢走捷徑”的歪念。
今天的大學生,是明天的社會建設者,絕不能讓大學生帶著考試作弊的污點邁入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說,更應通過誠信教育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的完善,推動形成“守法誠信者走遍天下,違法失信者寸步難行”的氛圍,從源頭上讓大學生遠離“助考中介”服務。如此,才能從需求側抑制“助考中介”服務蔓延,真正實現善治的最大公約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