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生物污染
(一)溫嶺市南嵩巖純凈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海寧市海昌東合飲用水店銷售的標稱海寧白水泉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劑超標
新昌縣雨露食品廠生產的筍干菜,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新昌縣雨露食品廠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三、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金華市婺城區張筍玲蔬菜店銷售的胡蘿卜,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杭州市江干區獻恩果蔬店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嘉興市經開城南袁氏水產店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麗水市蓮都區湯湯水產店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平陽縣水頭鎮溪心菜市場翁玉秋攤位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寧波市鎮海區駱駝惠珍水產攤銷售的鰻鲞,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浙江松門水產品批發市場張苗花攤位銷售的鰳魚干,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40904.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40904.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