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19號(關于進口委內瑞拉綠豆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時間:2025-06-09 08:18 來源:海關總署 原文: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人民政權農業生產和土地部(以下稱委方)有關委內瑞拉綠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委內瑞拉綠豆進口: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委內瑞拉綠豆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委內瑞拉綠豆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人民政權農業生產和土地部關于委內瑞拉綠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綠豆(學名:Vigna radiata,英文名:Mung Bean),是指在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境內種植、生產和加工,用于食用或加工用的非種用綠豆籽實。
三、允許的產地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全境。
四、企業注冊
委方應對綠豆的生產、加工、存放企業進行檢查,并向中方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中方將進行審核,通過后予以注冊登記,并在官方網站上公布相關企業名單。
五、關注的有害生物
輸華綠豆不得攜帶以下有害生物:
1. 硬毛刺苞菊Acanthospermum hispidum
2. 墻生藜Chenopodium murale
3.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4. 豇豆重花葉病毒Cowpea severe mosaic virus
5. 南方菜豆花葉病毒Southern bean mosaic virus
6. 四紋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7. 巴西豆象Zabrotes subfasciatus
8. 菜豆細菌性萎蔫病菌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
9.菜豆暈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六、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1. 委方應按照相關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在綠豆種植、生產、加工、存放期間,對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開展疫情調查和綜合防治管理。有害生物疫情調查與綜合防治應在技術人員指導下完成。技術人員須通過委方授權培訓機構的培訓。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農藥。
委方應根據中方需要,提供有害生物發生情況的調查報告和綜合防治記錄。
2. 在綠豆生產加工過程中,需采取措施,剔除霉變豆、蟲蛀豆、異物,不帶活蟲、蟲卵、土壤,不混有雜草種子、植物殘體和砂礫等雜質。
3. 綠豆應與其他產品分開單獨存放。
(二)包裝及運輸要求。
1. 輸華綠豆應使用干凈衛生、新的、符合植物檢疫要求的材料包裝。每一包裝上應標明“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字樣以及產品的品名、加工企業名稱及其注冊登記號等中文或英文信息。
2. 裝運前,裝運工具要進行徹底的檢查,防止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三)產品要求。
輸華綠豆應符合中國進境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不帶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土壤和其他活蟲,不得混入雜草種子、植物殘體和砂礫等雜質。
(四)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1. 出口前,委方對輸華綠豆實施檢驗檢疫,對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加工企業名稱和注冊登記號,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is consig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 for Export of Mung Beans from Venezuel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委內瑞拉綠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不帶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
2. 如發現輸華綠豆有活體昆蟲的,應在出口前進行有效的檢疫處理,檢疫處理的方法、時間、溫度、藥劑等信息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注明。
七、進境檢驗檢疫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及監管。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第五條、第六條,對進境綠豆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符合情況處理。
1. 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未經注冊的加工企業,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發現土壤,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 發現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殘體等,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5. 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發現上述不符合要求情況,中方將向委方通報,并視違規情況嚴重程度暫停相關企業輸華資質,直到中方確認問題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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