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糾治校園餐飲問題典型案例(第十八期)
時間:2025-01-01 09:15 來源: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平定某中學校學生食堂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4年9月4日,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平定縣某中學校學生食堂依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協議》中的供貨方簽訂人姓名與其《營業執照》負責人不一致。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同時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前進行整改。隨后,執法人員在2024年9月10日回頭看時,上述問題已經整改到位。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進貨查驗是保障校園食品安全的第一關,是確保校園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保障校園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2.陽泉市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幼兒園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9月19日,陽泉市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奧邁檢測有限公司對陽泉市礦區某幼兒園的復用餐飲具進行了抽檢,現場取樣兩批次(杯子、大碗)。根據檢驗報告,兩批次檢驗結果均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于2024年10月24日,執法人員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食堂落實餐飲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師生健康安全,規范學校食堂操作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3.陽泉市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幼兒園食堂進貨查驗不嚴格案
2024年9月24日,陽泉市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陽泉市礦區某幼兒園食堂進行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該幼兒園購進的蔬菜無法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進貨查驗是保障校園食品安全的第一關,是確保校園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保障校園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4.陽泉市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中學校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9月23日,陽泉市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奧邁檢測有限公司對陽泉市礦區某中學校的復用餐飲具進行了抽檢,現場取樣兩批次(大碗、小碗)。根據檢驗報告,兩批次檢驗結果均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于2024年10月31日,執法人員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食堂落實餐飲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師生健康安全,規范學校食堂操作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5.陽泉市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小學校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9月18日,陽泉市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奧邁檢測有限公司對陽泉市礦區某小學校的復用餐飲具進行了抽檢,現場取樣兩批次(小碗、餐盤)。根據檢驗報告,兩批次檢驗結果均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于2024年10月30日,執法人員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食堂落實餐飲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師生健康安全,規范學校食堂操作行為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