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銷售“白板肉”,罰!
時間:2025-07-29 09:23 來源:張家界市場監管微信號 作者: 張洋 原文:
作為日常餐桌的一大主角——豬肉,其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一直備受關注。但是,仍然有一些不法人員為牟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生豬并對外銷售,導致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肉流向了餐桌,威脅張家界市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2025年6月一天清晨五點,桑植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已到達某鎮農村集貿市場并立即開展監督檢查。為啥這么早呢?因為買的人圖早上貨新鮮,賣的人趁早賣完好收攤,等到六七點,那市場上的有些貨便會賣的差不多了——例如“鮮豬肉”。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韋某、張某攤位上待售的鮮豬肉未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和《動物產品檢疫驗訖印章》,現場也未能出示《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這豬肉一看就沒問題,有沒有蓋章有什么關系?”當事人作為豬肉攤的經營者,當然知道所賣的就是“白板肉”,不理解的為啥要跟這百來斤豬肉較真。經過執法人員耐心解釋,當事人明白了白板肉因為沒有檢驗檢疫而可能含有疫病,單從外觀難以判斷,給大家帶來健康風險。“我也是一時糊涂貪便宜,沒想到白板肉并不安全,這下錢沒賺到還要被罰款。”韋某追悔莫及。
6月中旬,桑植縣市場監管局對韋某、張某上述行為分別立案。經查,韋某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鮮豬肉45.58公斤、張某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鮮豬肉16.14公斤。桑植縣市場監管局認為韋某、張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按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對韋某、張某分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上述鮮豬肉已做無害化處理,桑植縣市場監管局已將私屠濫宰的違法線索移送至桑植縣農業農村局查處。)
張家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
一、豬肉“兩章”識別
兩章,其一為藍色長條形的檢疫驗訖印章圖案,是對即將出售的豬肉,經監管部門檢疫合格后蓋上去的;其二為紅色圓形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圖案,由定點的屠宰場宰殺時同步檢驗合格后加蓋。生豬肉的檢驗檢疫,主要涵蓋疫病防控(如非洲豬瘟)、獸藥殘留(如瘦肉精)、污染物限量(如鉛等重金屬)、屠宰加工衛生(如沙門氏菌)等方面。
二、“白板肉”的隱患
雖然農村地區允許個人自宰自食,但若要長期、大量宰殺生豬進行銷售,必須嚴格遵守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正規合法屠宰場(廠)屠宰的生豬肉,即俗稱的“白板肉”,與正規屠宰場的豬肉相比,其在檢驗檢疫、屠宰設備、場所衛生等方面都缺乏相應監管,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為了自身健康,廣大消費者購買肉類食品時應當選擇正規的銷售渠道。
三、監管執法重點
張家界市市場監管局正在聯合農業農村局、公安局開展“嚴厲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農業農村部門主要監管畜禽養殖環節、屠宰和無害化處理環節,市場監管部門主要監管肉類產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環節,公安部門依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注水注藥、生產經營病死畜禽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等犯罪行為。該局正在公開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違法違規線索。
四、相關法律法規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對畜禽使用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八條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