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和電子計價秤計量技術規范宣貫的通知(市監計量函〔2025〕318號)
時間:2025-06-10 08:11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深入推進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加強電子計價秤計量監管,市場監管總局近期修訂出臺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發布了《電子計價秤型式評價大綱(試行)》《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兩項計量技術規范(以下統稱技術規范)。為切實做好《辦法》和技術規范的貫徹落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辦法》及技術規范出臺的重要意義
《辦法》及技術規范的出臺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民生計量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旨在解決市場上“缺斤短兩”“鬼秤作弊”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辦法》主要針對當前在集貿市場計量管理工作和經濟活動中存在和暴露出來的主要問題,著重對集市主辦者的職責、經營者的職責、計量違法行為處罰三個方面進行修訂完善。技術規范則針對電子計價秤生產、維修、檢定、使用等各環節中存在的問題,著重完善電子計價秤防作弊技術要求。從“小秤砣”到“大民生”,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辦法》及技術規范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切實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
二、廣泛開展《辦法》及技術規范學習宣傳
一是多渠道宣傳解讀。《辦法》及技術規范與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新媒體、戶外屏、社區欄等各類媒介,發動行業協會、技術機構、專家、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以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相關宣傳解讀,不斷提升消費者的計量意識和維權意識。同時,要通過各類宣傳,使電子計價秤相關從業者第一時間了解《辦法》及技術規范的內容,為《辦法》及技術規范的實施奠定輿論基礎。
二是多層次組織培訓。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宣貫培訓,幫助一線的計量監管、執法、檢定人員深入理解新要求,提升監管執法和技術保障能力;指導集市主辦者和經營者以及相關企業知悉自身職責要求,了解違法將受到的處罰,引導其生產、銷售、使用符合新的技術規范的產品;要密切跟蹤了解生產、使用、型式評價和檢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時評估技術規范實施的有效性,確保技術規范真正落地,切實發揮技術支撐作用。開展相關宣貫和培訓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增加基層和企業負擔。
三是多方位行政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對集市主辦者、經營者和企業的行政指導,給予清晰的合規指引,幫助企業降低合規成本和違法風險。要督促電子計價秤生產企業加快開展產品技術升級改造,盡快按照已出臺的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進行生產,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生產和銷售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貿易結算用電子計價秤。要做好集市主辦者、經營者和電子計價秤使用者的宣貫,2027年1月8日起必須使用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電子計價秤,滿足“開殼鎖機、授權解鎖”“三碼一封”“唯一性信息核查”等技術要求,在用網聯電子計價秤可使用到2030年1月8日。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利用多種途徑穩妥推進集貿市場經營者更換和使用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電子計價秤,盡量不增加電子計價秤使用者的負擔。
三、扎實做好《辦法》及技術規范貫徹實施
一是推進系統治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統籌考慮事前、事中、事后各個環節,認真履行監管、執法、維權各項職能,強化源頭預防和事后監管,以貫徹《辦法》及技術規范為契機,推動實現電子計價秤全鏈條監管。要加強調查研究,梳理監管問題,摸清電子計價秤更換底數。要充分發揮信用監管作用,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按規定歸集到信用監管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二是強化智慧計量監管能力支撐。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探索智慧計量監管的模式,充分運用數據比對分析、大數據篩查等現代技術手段,積極推行以風險監測、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落實好電子計價秤“開殼鎖機、授權解鎖”“三碼一封”“唯一性信息核查”等規定,積極與全國電子計價秤智慧計量監管平臺進行對接,加快推動電子計價秤全鏈條數據歸集,實現電子計價秤全流程可追溯。
三是深入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經營者自我承諾、政府部門推動、社會監督共治三位一體的誠信計量管理體系,弘揚誠信計量理念,營造誠信計量良好氛圍。
四是做好輿情應對處置。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密切關注《辦法》及技術規范實施過程中的輿情信息,建立健全輿情應對機制。做好輿情引導工作,積極回應各方關切,耐心解釋政策,引導輿論正確走向。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學習宣傳貫徹《辦法》及技術規范是涉及民生的一項重要任務,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專題部署、精心組織。加強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企業的業務指導,確保全面、準確適用《辦法》及技術規范的要求。學習宣傳貫徹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以及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按程序及時向總局請示報告。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5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