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法規司負責人就《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答記者問
時間:2025-08-01 08:21 來源:農業農村部 原文:
以規章清理促立法質量提升


更好服務“三農”中心工作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負責人就《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答記者問
本網訊 2025年7月15日,農業農村部部長韓俊簽發2025年第3號農業農村部令,公布了《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農業農村部法規司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對《決定》有關情況進行了解讀。
問:請介紹一下《決定》公布的背景?
答: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籌立改廢釋纂,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立法法要求制定機關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對規章進行清理。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要求對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規章進行及時修改或廢止。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規定,解決相關規定與農業農村改革發展實際不相適應、規定之間不協調銜接等問題,農業農村部對部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0部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對2部規章予以廢止,進一步增強規章的實效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問:《決定》修改、廢止的規章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答:本次規章清理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圍繞與上位法做好銜接,修改4部規章。根據長江保護法和黃河保護法,修改《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和《漁業行政處罰規定》,強化對兩個流域違規投放外來物種和非法捕撈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根據行政復議法關于案件管轄和行政訴訟法關于訴訟期限的規定,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有關復議訴訟的條款,統一按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辦理;根據種子法,修改《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對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以及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的申請,取消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的規定,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直接核發許可證。二是圍繞促進相關領域高質量發展,修改6部規章。聚焦解決農藥管理領域突出問題,修改《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著眼促進遠洋漁業健康發展,修改《遠洋漁業管理規定》;按照嚴格品種管理、保護育種創新、服務生產應用、促進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修改《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三是圍繞確保相關規定的協調性,廢止2部規章。鑒于《呂泗、長江口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相關內容已被《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和《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管理辦法》替代,相應廢止原規章。
問:在規范農藥管理方面,《決定》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決定》聚焦農藥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積極回應企業和群眾關切,從規范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登記試驗單位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舉措:一是規范農藥登記申請和代理。要求農藥登記申請人指定本單位專人負責農藥登記申請相關工作,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加大登記造假行為處罰力度,完善申請人和代理機構登記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二是強化委托加工管理。明確原藥(母藥)不得委托生產,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裝為名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細化委托合同內容,要求委托方提供必要技術資料。三是規范互聯網經營農藥行為。按照線上線下一體化管理的思路,要求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向發證機關備案,在相關網頁公示許可證照和產品標簽等信息;壓實第三方平臺責任,要求其建立并實施資質核驗、網絡經營行為監督等管理制度,配合農業農村部門監管執法工作;明確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和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農藥。四是加強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監管。要求試驗單位建立試驗全過程記錄制度,及時將試驗信息上傳至農藥管理信息平臺;健全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的檢查制度;明確不遵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規范、出具虛假試驗報告的具體情形及法律責任。
問:在優化農藥審批服務方面,《決定》規定了哪些新舉措?
答:近年來,農業農村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及時推動利企便民的好做法、好經驗上升為制度規定,為促進相關領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決定》在優化農藥審批服務方面,規定了以下新舉措:一是增加輕微瑕疵可以補正的情形。明確農業農村部所屬農藥檢定機構在技術審查過程中發現農藥登記申請資料存在輕微瑕疵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相關期限不計入審查期限。二是減少登記資料重復提交。對于農藥登記審批未通過的產品,申請人再次申請登記時,可以根據規定使用之前已提交的部分登記資料。三是明確換發證書情形。將農藥登記持有人更名、企業合并分立等情形由變更登記改為換發登記證,簡化相關資料和程序要求。四是調整試驗單位延續規定。將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屆滿需重新申請調整為申請延續,相應減少條件和資料要求。
問:《決定》在促進遠洋漁業發展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結合遠洋漁業生產管理實際,《決定》對《遠洋漁業管理規定》作了四方面修改:一是取消遠洋漁業行政審批省級初審環節。企業可直接向農業農村部提出遠洋漁業項目申請,壓縮審批環節,提高辦理時效。二是強化市、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對遠洋漁業的監管職責。加強遠洋漁業屬地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三是簡化遠洋漁業項目終止程序。在項目終止或執行完畢后,企業通過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向農業農村部報告即可,無需再辦理相關手續。四是完善項目終止后漁船處置規定。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對廢舊漁船進行就地拆解或處置他用,減少企業運輸成本。將企業對漁船的處置時間由36個月延長至60個月,給企業留足確定新項目的時間。
問:在加強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管理方面,《決定》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在全面總結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實施8年來成效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加強品種差異性審查。已具備DNA指紋檢測技術行業標準的作物,申請品種登記時應當提交DNA指紋檢測報告,符合位點差異的方可登記,從源頭上防止“仿種子”。二是嚴格已銷售品種登記要求。對2017年5月登記制度實施前已推廣銷售的品種,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銷售發票,證明已上市銷售。三是完善品種登記審批程序。增加登記前和撤銷品種登記前的公示程序,限定登記變更事項,明確樣品提交要求。
問:對于《決定》的貫徹落實,有什么考慮?
答:《決定》涉及10部規章的修改和2部規章的廢止,對于新的制度規定需要為相對人留出足夠準備時間,為此,《決定》分兩類情況明確了相關內容的施行時間:一是修改農藥管理領域4部規章的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修改、廢止其他8部規章的決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為抓好《決定》的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相關司局將組織開展多層次的宣貫培訓,解讀《決定》修訂背景、具體內容和操作要求等,讓企業群眾、農業農村系統干部深入了解農業農村部利企便民、規范管理的鮮明態度,確保相關制度落實落地。
問:在完善規章制度方面,農業農村部下一步有哪些打算?
答:《決定》公布后,農業農村領域現行有效規章共有145部,涵蓋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業生產資料管理、農業資源和生態保護、農業產業發展等各個方面,打牢了“三農”發展的制度根基,但個別早期制定的規章已不適應新的形勢任務要求,需要進行修訂完善。下一步,我們將根據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的任務要求,抓緊推進相關規章制修訂,同時加強對規章制修訂過程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研究論證,確保每部規章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